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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2026-05-20 10:10:44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关键词:钢铁产能置换政策修订减量提质阅读量:12

导读:工信部印发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上调置换比例、严控跨企置换并设两年过渡期,明确方案有效期,完善监管与政策联动,差异化支持低碳高端项目,稳妥推进新旧政策衔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置换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防范“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措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我们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细化政策举措,发挥政策差异化引导作用,提升产能治理精准化水平,加快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
 
  二、《置换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三是设置有效期。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五是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七是强化政策联动。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形成部门合力。
 
  三、为什么要坚持以“备案清单”作为置换依据?
 
  “备案清单”是指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是钢铁“去产能”的重要依据。以“备案清单”作为产能置换依据是一以贯之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部署的具体要求。
 
  四、哪些类型的兼并重组可享受差别化置换政策?
 
  《置换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后,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同时,为避免企业借虚假兼并重组钻政策“漏洞”,《置换办法》对兼并重组提出了具体要求:“钢铁冶炼企业之间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但不包括同一企业(集团)将现有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为多个法人后再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其中,炼铁、炼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但分属不同法人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工序。”需要说明的是,“僵尸企业”产能属于长期停产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五、为什么增加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
 
  当前,《置换办法》修订趋势整体加严,置换比例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不少已公告但未开工的产能置换方案,这些方案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产能置换政策的实施效果。《置换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有效期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其中,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对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且部分产能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自本办法实施后24个月内仍未实施产能置换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产能自动作废。
 
  六、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如何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考虑部分企业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我们整合了工信部原〔2021〕46号文对产能置换方案变更、跨省区置换等要求,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置换办法》规定,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中,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变化,或建设项目企业、所在省(区、市)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企业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其中涉及跨省(区、市)置换的,还应制定产能转出方案;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中,建设项目企业名称、省内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但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函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有序衔接?
 
  为保持钢铁产能置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置换办法》对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了处理原则,共分为四类:第一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公示或企业已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产能置换方案的;第二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公示或企业已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产能转出方案但未公示或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第三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签订钢铁产能置换(出让)合同但未公示或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出方案的;第四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中,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已实施,需对未实施部分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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