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为强化节能降碳全流程监管,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等要求,对钢铁、合成氨、炼油、乙烯、烧碱、纯碱、甲醇、聚氯乙烯、电解铝、工业硅、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原则上于2026—2027年对本地区上述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2026年应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要求,聚焦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动力和储能电池、水电解制氢装备等重点产业链,对原材料、生产制造、终端组装等环节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核查企业生产过程能耗情况、主要产品能效情况等。
(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监察。按照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要求,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的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工业锅炉等用能设备节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四)2025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监察。对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能力建设。利用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推广工业企业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技术手段,确保工业节能监察精准高效。鼓励采用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探索将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企业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等核算管理,推动数据共享。统筹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与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等工作,形成工业节能降碳合力。
(四)做好日常节能监察。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未覆盖行业企业执行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鼓励对暂未纳入监察范围,但能耗、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开展摸底调研,为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夯实数据基础。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有关机构,对各地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机构设置、职责要求、能力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进一步提升节能降碳监管效能的意见建议,推动强化各地工业节能降碳管理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视情对工业节能监察开展情况以及专项调研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监察计划,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请于2026年5月29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2026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总结报告及详细数据(监察任务和总结报告电子版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报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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