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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铝基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6-09-17 10:01:17来源:淮北市工信局 关键词:铝基产业阅读量:7

导读:淮北市发布《铝基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立足当地产业基础与发展短板,从规划布局、科研创新、要素保障、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制度化举措,扶持再生铝产业、强化产学研协同、完善全链条服务,以法治赋能铝基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高质量发展。
淮北市铝基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淮北市铝基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铝基复合材料产业集群,建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产业发展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铝基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铝基产业,是指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检验检测、销售、终端应用、回收利用以及原材料、配套部件生产等相关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确需动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促进铝基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创新驱动、产业协同,内外循环、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铝基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铝基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铝基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铝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基产业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投资促进、税务、海关、消防救援、供电、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铝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铝基产业的规划引导,坚持全链条覆盖、全区域布局、全周期服务,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铝基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铝基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铝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
 
  (三)坚持项目导向,强化项目支撑作用;
 
  (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专班、招商团、链主企业融合联动工作机制。铝基产业设置市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铝基产业发展全局性工作,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协作,协调解决铝基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一体推进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成立市级产业招商团,推动厅级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并推动项目,进一步凝聚招商合力、浓厚招商氛围。链主企业一般由龙头骨干企业担任,支持其主动延伸上下游项目,同时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聘请铝基产业专家,为产业改革发展提供多元化、高层次服务的智力支撑。产业专家可来自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方面。产业专家实行年度聘任、有偿服务、定期评价。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调整确定铝基产业规上企业库,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在建项目、企业培育三个清单。
 
  市投资促进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清单,瞄准产业链重点领域、缺失环节,绘制产业招商图谱,招引铝基产业上下游配套关联企业落户,巩固提升全产业链优势。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建立在建项目清单,全周期闭环推进项目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部门建立企业培育清单,分级分类、梯度培育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存量企业。
 
  市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铝基企业名单,加强对铝基产业的监测分析。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培育集体商标,指导铝基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支持铝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条  鼓励成立铝基产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标准化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铝基产业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发展再生铝产业,建立再生铝回收基地,合理规划并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再生铝产能规模,为铝基产业提供充足原材料。
 
  支持市域内企业加强与周边地市的合作,拓展再生铝资源来源渠道。
 
  税务部门应当探索再生铝资源回收税收征管方式,通过创新建立与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相关联的“白名单”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再生铝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海关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再生铝资源进口的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建设进口再生铝资源检验检测中心,探索进口再生铝原料“一次申报、转关查验、快速通关”。
 
  第三章  科研创新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铝基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发布铝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南,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铝基新材料领域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产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使企业成为创新决策、创新组织、创新人才引育、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飞地研发新型模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建设、联合研发、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在市外开展研发创新,借助外地高端人才优势,形成研发成果,在本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铝基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铝基产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编制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在淮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新材料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铝基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铝基产业发展在融资、土地、物流、质量检测、市场开拓、水电气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铝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铝基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产业升级、技术改造、中试平台、企业培育、人才引育、合作交流等,引导和促进铝基产业高质量发展。铝基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支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第二十条  支持设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带动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铝基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发展基金支撑体系。
 
  发挥基金招引作用,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落地淮北,促进铝基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铝基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完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培育壮大领军企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为铝基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铝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创新新型政银担,支持担保机构探索“铝基产业贷”专项产品,为铝基产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铝基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配比上给予支持,保障铝基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做好铝基产业土地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市内外大型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建立铝基产业集采及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规模议价、多式联运、赊销账期等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二十四条  支持安徽省铝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档升级,扩展检测项目和服务范围,降低测试认证成本,打造铝产品检验检测高地。
 
  鼓励铝基企业开展铝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梳理建立产业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清单。积极搭建与省内链主企业、周边地区龙头企业合作平台,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推动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提高本地配套率。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资源,积极推动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满足铝基企业的绿电消费和供电保障需求。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铝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停气。因特殊情形,确需停水停电停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提前1天下发书面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入企行政检查管理。全市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对铝基企业开展的现场行政检查,均须实行“扫码入企”。检查前申请“执法行为码”,检查中主动亮码入企,检查后上传检查结果、接受企业评议并核实企业相关事项整改情况。严禁无码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
 
  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行政检查机关应加强日常宣传教育,采取集中宣讲、入企诊断、书面提醒等方式,帮助铝基企业及时整改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与国家级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持续举办铝基产业大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大会品牌。
 
  支持、鼓励铝基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推动产业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铝基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铝基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铝基产业发展规划;
 
  (二)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三)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淮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做好所辖区域内铝基产业发展的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淮北市铝基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铝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国家层面先后印发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文件,引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铝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具体到我市而言,铝产业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最早可追溯至1973年濉溪铝厂建成投产,并传承发展至今。当前,淮北市拥有涉铝企业100余家,其中规上企业70余家,年综合加工能力约200万吨,2025年实现产值约277亿元,占规上工业比重为20%,是推动工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与其他省外优势铝产业集群相比,仍然存在着推进机制不健全、龙头企业块头不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要素保障支撑不够有力等问题,亟需加以重视、认真解决。
 
  (二)可行性。从立法实践上看,《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方案》等文件为我市制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基本依据,山东枣庄市、江苏常州市、蚌埠市等地已经出台的产业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广元市等地已经出台的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借鉴。从内容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当前我市铝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对规划发展、科研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推动铝基产业发展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充分,条目清晰,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本章为条例的总领性部分。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核心定义及基本原则,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做好促进铝基产业发展的职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发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本章对铝基产业规划和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规划编制、工作专班、产业招商团、聘请顾问、“三个清单”、行业组织、原材料来源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章 科研创新(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本章重点对铝基产业科研创新框架进行了搭建。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铝基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建设本地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科研飞地等,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铝基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铝基产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本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铝基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明确在融资、土地、物流、质量检测、市场开拓、水电气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要求,为铝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鼓励在铝基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先行先试,符合一定情形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淮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和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二)特色内容说明
 
  一是明晰产业范围。首次在立法层面,明晰铝基产业的范围,是指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检验检测、销售、终端应用、回收利用以及原材料、配套部件生产等相关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动态调整。
 
  二是固化有益做法。明确建立健全工作专班、招商团、链主企业融合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发展合力、浓厚发展氛围。聘请铝基产业专家,为产业改革发展提供多元化、高层次服务的智力支撑。定期调整确定铝基产业规上企业库,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在建项目、企业培育三个清单。
 
  三是拓展原材料源头。为补齐电解铝本地无法保障的短板,促进发展再生铝产业,建立再生铝回收基地,合理规划并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再生铝产能规模,为铝基产业提供充足原材料。支持市域内企业加强与周边地市的合作,拓展再生铝资源来源渠道。
 
  四是助企降本增效。支持大企业建立铝基产业集采及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规模议价、多式联运、赊销账期等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发展供应链金融,为上下游铝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助企拓展市场。要求各级政府动态梳理建立产业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清单。积极搭建与省内链主企业、周边地区龙头企业合作平台,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推动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提高本地配套率。
 
  六是规范水电气保障。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停气,不得强迫铝基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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